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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主要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地点、时间不确定的党员;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等人员中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组织关系存放在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党员。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双向管理、共同教育。树立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观念,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双向互动、共同负责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二)坚持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从业特点、生活环境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社区管理、行业管理等多种方式,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情况,强化跟踪管理,把每一名流动党员都纳入党组织的经常性管理之中。
(三)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并重,切实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教育、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二、明确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责任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流出地党组织的责任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
3.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组织管理。
(二)流入地党组织的责任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日常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等提供必要帮助。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材料。
(三)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按规定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或党员党性分析评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寄回本人自评材料或党性分析材料,也可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或党员党性分析评议。
6.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一)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的乡镇党委、机关党委(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党委)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二)通过多种途径将流动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强化流动党员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就业地党组织的责任,确保每一名流动党员都能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凡流动党员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原则上都应编入其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一般应就近就便编入所在社区(村)党组织,或挂靠其他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工程项目、商务楼宇和集贸市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力市场,凡符合党组织建立条件的,要建立党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对有人事档案挂靠关系、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进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可在外出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采取“单建”、“联建”、“挂靠”或依托商会、工商联、协会等方式,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管理或委托流入地党组织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外建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可规范挂牌为“中共重庆某区县红岩(流入地名)流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
(三)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维护,随时掌握本地区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流动党员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为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和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网站,与党内专门网络联网,互通流动党员基本信息。积极研究开发流动党员信息管理软件,依托网络系统,逐步推行使用党员信息卡管理流动党员。
四、积极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搭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
流入地党组织要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经营户”、“党员服务区”等方式,引导外来流动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让外来流动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亮出党员身份、展示党员形象、发挥党员作用。流出地党组织要大力实施“流出党员反哺工程”,发动外出流动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重视对外出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他们选拔到农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二)认真解决流动党员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支委成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流动党员,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对接机制,为流动党员提供用工信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广泛发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的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结对帮扶”、“送温暖”、“献爱心”、“送岗位”等活动,帮助流动党员解决看病、子女入学等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工作沟通,通过“党员法律援助中心”等党员救助服务机构,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定期会同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党委)要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妥善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经费
要通过财政安排、党费留存、行政支持等多种方式,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专门建立的流动党员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将流动党员交纳的党费大部分或全部返还,也可从本级管理的党费中适当拨补一部分。流出地党组织在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动党员中建立的党组织,流入地党组织要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完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网络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充分依托区县(自治县、市)党员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党员服务站、农村(社区)党员服务点等场所和机构,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网络。
(四)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党委特别是区县(自治县、市)党委要加强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底要向市委组织部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党组织,要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履行应尽职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党组织,要限期整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