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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党员需要履行的组织手续

来源:成都人才网    添加时间:2007-1-18 9:15:00    浏览:

 

一、党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范围

下列情况的党员,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审批手续:

 1、探望在外定居或留(就)学亲友的;

 2、个人或参加旅游团组到国(境)外旅游的;

 3、自费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

 4、要求到国(境)外投靠亲友并在国(境)外定居的;

 5、按合法继承权出国继承财产的;

 6、受国(境)外亲友邀请或受雇到国外工作的;

 7、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由省委管理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青岛市委管理的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报青岛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二)审批手续。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要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护照前,要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填写《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出具证明材料。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个人出国旅游,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填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自费出国留学,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国定居,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出国继承财产,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个人出国就业,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

    3、政审。各级党组织对申请保留或停止党籍的党员要认真进行政审,主要包括:本人简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历史(文革、动乱期间)有无问题;本人现实表现等。由院党委(党总支)、校直(部)党总支填写政治表现及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4、审批。凡材料齐全,政审合格者,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进行审批,并将意见填入《审批表》。持有效护照再次申请出国(境)者,审批单位党委只要在其初次出国(境)时《审批表》的“备注”栏中填写意见即可。《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要按规定的份数上报(报省委审批的一式4份,市委审批的一式3份,校党委审批的一式2份),审批后由校党委组织部存档。

三、对因私事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党员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后热爱祖国,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有关纪律,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出国(境)的党员应按时回国。

短期出国(境)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党员,经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其组织关系自出境之日起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转至校党委组织部备查;因私事出国(境)党员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续假申请,并附有关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审批后通过原单位党组织将意见转达本人。出国(境)后逾期(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至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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