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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可在出国(境)前按出国(境)前交纳数额一次性预交党费或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经党组织批准延期回国(境)的,续假期间党费可在回国(境)后补交,但不可由国(境)外直接汇寄。
四、党员出国(境)返回后党籍的处理
党员出国(境)返回后,要主动将自己在国(境)外的情况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汇报,所在党组织在认真了解其在国(境)外的情况和表现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对其返回后党组织生活和党籍的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党员出国(境)返回后党组织生活和党籍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按期回国(境)者,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恢复组织生活后党龄应连续计算。
2、对超期(含续假)半年以内回国(境)者,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无问题者,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3、对无故超假半年以上不足一年回国(境)或有一般性错误者,可据情给予适当批评教育,待本人有了认识以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4、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境)者,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属实,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国(境)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经申请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分别情况,逐级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6、未经党组织批准或没有办理申请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出国(境)后半年内回国(境)者,党组织要对本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充分认识后,可恢复其组织生活;超过半年,按自行脱党处理。
7、对按期回国(境)的预备党员,如无问题,党组织可适当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对合格的,可按期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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