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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跟踪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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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人才网 添加时间:2008-2-20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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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需要或因私外出超过两个月的,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备案。外出党员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汇报情况。 第三条 党员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支部报告,同时书面或通过网站报告党委办公室,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 第四条 党员因私出境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保留(停止)党籍的批准手续。党员未办批准手续的,超过六个月,按自动脱党处理;办理批准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需转出组织关系或要求在党委内调整支部时,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出申请,支部书记开具组织关系证明信,党员持组织关系证明信到党委办公室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或由党委办公室安排调整到有利于方便其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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