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