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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成都人才网 来源:成都人才网 时间:2009-5-18 15:23:00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委办[2003]21号     2003年8月5日

      为吸引、留住人才,加快人才聚集,进一步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近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宽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省内城市落户的政策
      1、从2003年起,凡在省内各类城市落实了用人单位(含非国有单位,下同)的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城市。
      2、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我省内地(含城市)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
      3、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在省内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国民教育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拟就业城市先落户再择业。拟就业城市系毕业生原籍的,户口落在原籍;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户口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4、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或所在单位;落户后2年内未在落户城市落实用人单位或就业的,落户者本人或公安机关应将其户口根据实际情况迁入现居住地、工作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户口登记机关一律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
      二、放宽人才落户限制,为引进人才服务
      5、省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省会城市本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或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愿意迁移户口的,按下列情况办理迁移手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居住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户口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不具备上述条件,在所在城市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迁入亲友处;上述条件都不具备的,可将户口先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6、已申领“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不再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愿将户口迁入的,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市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公安机关凭落户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含职称证明或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等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可随迁。
      三、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及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问题
      7、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省内城市已落实用人单位且要求落户的,不论其出国前原户口是在省内还是省外,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单位、所在城市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
      8、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省会城市本科及以上)和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省内城市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孵化型、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或进入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区创业的,可依次在居住地、所在城市亲友处、企业注册地、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对留学回国人员,户口登记机关凭出国护照、学位证书和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的在校学生)可随迁;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户口登记机关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工商执照办理落户手续。
      四、简化落户程序和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9、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要求,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省公安厅第七号令的规定严肃处理。
      10、落户地公安机关应统一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引进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一律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凡原涉及人才落户的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