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人发[1997]50号 1997年6月10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经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
成都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人市代理试行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转换政府人事部门职能,拓宽工作领域,服务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要承担和运作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人事代理对象,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事务。 (一)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机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辞职或被辞退以及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 (五)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区街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章 代理内容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以下代理业务: (一)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 (二)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审批; (三)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四)为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业学校毕业生办理聘用审批; (五)按有关规定,计算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六)为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出国(境)政审; (七)管理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 (八)接转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九)协助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 (十)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档案材料的借阅查询和出具相关证明; (十一)按存档人员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按照委托单位提出的条件,通过各种方式为其招聘人才、办理人才引进、开展人才素质及能力测评、提供人才培训与考核; (十三)协助调解人事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人事争议; (十四)协助委托单位指定人才配置方案,分析人事管理利弊,设计人事管理改革方案,制定人员岗位待遇; (十五)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四章 代理程序
第五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个人申请代理,须递交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书面材料,自费出国(境)人员还须递交国(境)外有关书面函件。 第七条 毕业生申请代理,须递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用人报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介绍信,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个人签订《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合同书》,发函向其原单位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人才服务机构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发函向其原单位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 (三)人事关系及档案调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档案,凡档案材料不齐备者,原单位补齐归档。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条款和委托项目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五章 代理的继续和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应出具新的管档单位的接收函件。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还须出具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按接收函件,向新的管档单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转档手续。
第六章 代理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是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而开展的人事服务工作。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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