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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转载 来源:转载 时间:2009-6-27 9:12:00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现就成都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自主创业且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及其创办企业招用毕业未满5年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自办理人事代理服务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
    二、免费人事代理服务的项目:
    (一)人事档案管理;
    (二)代办人事调动和就业接收手续;
    (三)代办申报职称;
    (四)户口关系托管。
    三、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
    四、人事代理服务实行属地化原则,由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颁证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五、申办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应由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统一办理,并与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订立《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免费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服务项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凡办理免费人事代理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相应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未在相应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的,在订立《人事代理合同》前应按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入。
    各区(市)县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包括人事代理在内的各项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的相关规定,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良好环境。

 

成都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