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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策划部 来源:本站 时间:2009-6-29 11:20:00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现就2009年我市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到
    凡毕业离校时已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和未落实工作单位、原籍在我市的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下同),均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到《报到证》指定的市或区(市)县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含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下同)报到。
    报到时须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登记表》(见附件1),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登记手续。需办理入户认证的高校毕业生须同时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入户认证材料。因特殊情况高校毕业生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与本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成都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登记表》可通过成都市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公众信息网(www.cdrsj.gov.cn)、中国成都大学生就业网(www.usjob.gov.cn)、成都人才网(www.rc114.com) “毕业生就业”栏目进入“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后下载打印。
    (一)高校毕业生报到前应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注册、录入本人相关信息、查询本人档案是否到达我市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确认档案到达后持上述材料到《报到证》指定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报到登记或改签、人事档案托管或接转、入户认证、党团关系接转等手续。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原籍在我市的高校毕业生还应通过“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的创业、就业及培训意愿,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列入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援助对象。
    (三)按成委发(2009)19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和附件4第二条规定,凡属困难家庭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报到时应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再就业优惠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成都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见附件2),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列入 “一对一”重点推荐就业对象。
    二、接收
    我市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由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含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简称人才服务中心,下同)负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简称《报到证》,下同)签发到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二)《报到证》签发到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和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高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三)《报到证》签发到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由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负责。
    (四)《报到证》直接签发到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其工作单位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服务关系(简称代理关系,下同)的,由建立代理关系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其工作单位未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五)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签发到市人事局、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改签到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直接回原籍所在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报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可直接接收。
    (六)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及时办理报到登记或改签、人事档案托管或接转、入户认证、党团关系接转等手续;及时做好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未就业、困难家庭、培训等情况的登记、确认、统计工作。
    三、档案接转及管理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我市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属地管理。
    (一)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入学后户籍地发生变动的,由现户籍所在地或拟入户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
    (二)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其工作单位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建立代理关系的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其工作单位未与市或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代理关系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管理,其工作单位如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应按规定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工作单位。
    (三)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基本结束后,应对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与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接转。
    (四)按照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不论高校毕业生是否落实工作单位,均须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由人才服务中心与工作单位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要与本人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并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和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成价费[2009]27号)文件规定,在两年择业期内,免收其人事档案管理费。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相关规定,毕业离校后半年以上仍未就业、须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手续,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办理失业登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首接责任制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承办。
    高校毕业生首次报到的市和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为第一责任单位,并实行“首接责任制”:对属于本中心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人事档案,要及时按规定做好工作。对不属于本中心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办理报到接收手续的相关事项;对不属于本中心接收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要先接收、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再按规定统一转递。
    (二)信息报送制度
    1、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主动加强与同级教育部门和有本地生源的高校联系,从2009年起,要对次年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在11月底前将《成都市2009届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实名统计表》(附件4)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2、报到接收和创业就业扶持援助工作周报、月报制度。在高校毕业生集中报到期间(每年7月1日-9月30日)实行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和创业就业扶持援助工作周报。10月起至12月底,实行月报。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成都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统计表》(附件5)、《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未就业、困难家庭、培训实名统计表》(附件6),于统计周期内的每周周五或每月月末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3、未报到高校毕业生公示制度。截止9月30日,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回原籍报到而未报到的,各区(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应做好统计,于10月底前汇总成《成都市2009届高校毕业生未报到实名统计表》(附件7)报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公示。
    (三)工作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成委发(2009)19号文件精神,把报到接收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了解、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于年底前将书面材料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及时将全市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情况汇总报市人事局。
   
    附件:
                                                                                    成都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