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人事代理试行意见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转换政府人事部门职能,拓宽工作领域,服务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要承担和运作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人事代理对象,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车企业派出机构)、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受用途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开展以下代理服务:
(一)管理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 第五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个人申请代理,须递交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书面材料,自费出国(出境)人员还须递交国(境)外有关书面函件。 第七条 毕业生申请代理,须递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用人报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介绍信,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个人签订《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合同书》,发函向其原单位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 第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条款和委托项目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五章 代理的继续和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应出具新的管档单位的接收函件。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还须出具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接收函件,向新的管档单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转档手续。 第六章 代理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是以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而开展的人事服务工作。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批准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介机构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角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偿服务,费用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这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