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计划委员会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招用应届大中专 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发[1991]61号 |
为了加强我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计划管理,疏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渠道,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全营、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需要招用国家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时应在上年底以前向市计委申报需求计划。计划的申报按下列办法办理: 1.凡在本市有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以及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其它各县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分别通过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事局向市计委报送需求计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经市人才交流中心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到有关院校联系招用毕业生。凡未经主管部门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意,用人单位自行与院校联系分配的毕业生,以及院校未与市毕业生计划分配部门协调落实同意接收而自行派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不予下达分配计划和办理派遣入户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经市计委列入分配计划招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其派遣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凡在本市有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其它各县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招用的毕业生,由市人事局派遣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上述区、(市)县人事局。入户手续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身份,管理人事档案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下列办法进行管理。 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毕业生要人和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执存。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流动。见习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提出转正意见报人才交流机构批准办理转正手续并比照同期进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应届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核定转正定级工资,记入本人档案。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和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加强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对过去通过正常途径分配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中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应按本通知要求补办人事关系及档案储存手续。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公安部门列有正式户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本通知与成人发(1990)29号文件有关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