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成   都  市  人  事  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1995]3号令的联合通知

成外经贸企管[199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近日颁布了《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部令1995年第3号),就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我国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从首席代表到一般工作人员)再次做出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有关主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令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令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涉外雇员事务所成都市政府指定的负责我市范围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成都市批准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必须委托成都市涉外雇员事务所进行聘用。已聘用中国公民而未办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应按规定补办手续,并接受市涉外雇员事务所对所聘中国公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手续。

    二、任何个人未经市涉外雇员事务所介绍,不得私自受聘于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

    三、市涉外雇员事务所依照我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权对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市涉外雇员事务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处罚。同时,市涉外雇员事务所应为外国企业常驻我市代表机构和聘用的中国公民提供优良服务。

    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我市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公民亦依照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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