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实行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
规定》第六条规定,为加强从外省市引进人才的就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社驻沪办事处、私营企业和民办机构均可申请聘用外省市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沪工作,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三条 《工作寄住证》使用期限为半年至五年。需要延期者,由聘用单位提
出申请。
  第四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下列社会保险:
  (1) 从事风险性较大的行业者须参加社会人身意外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
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 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临时待业保险。暂定一年100元,由聘用单位缴
纳。聘用期满或解聘后,随即就业者,待业保险金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单位
(不计利息,下同);办妥离沪手续后行业者,可一次性提取所缴纳的全部待业金。
  (3) 持《工作寄住证》者,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因公负伤应享受聘用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
遇。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在聘用合同中
作出详细规定。
  第六条 《工作寄住证》的承办单位为上海市人事局所属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条 申领《工作寄住证》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紧缺、急需专业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以及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
  (2) 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3) 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单位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领《工作寄住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聘用协议书;
  (3) 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4) 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收到《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二十天内,应答复审批结
果。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者,《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份由市人才服务中心
留存,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送寄住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十条 聘用单位凭批准通知书领取《工作寄住证》,到寄住所在地的公安派
出所办理寄住户口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市人事局引进人才工作寄住证专用章,由本
人携带。
  第十二条 对持《工作寄住证》者,每年由聘用单位按指定时间到市人才服务
中心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其人事档案应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被聘用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期满或解聘后,聘用
单位应负责收回《工作寄住证》。《工作寄住证》有效期满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可按人向申领《工作寄住证》的聘用单位收取管理
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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