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服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均应事先向人才交流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

    二、人才招聘工作的管理范围:系指具有全民干部身份的中专以上学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中。其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到省外或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市、州)招聘人才的,招聘单位应征得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同意报省人才交流中心批准
    2.在全市范围内招聘人才,招聘单位应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查批准
    3.在本市各区(市)县范围内招聘人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批,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没有建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市)县,由区(市)县人事局审批

    三、为了有利于人才交流机构履行信息、仲裁、社会保障等职能,保证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招聘人才,根据隶属关系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同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联合招聘。招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聘用对象由招聘单位自主确定。

    四、招聘单位拟通过本市各新闻媒介发布或刊登招聘启示,应持有省或市人才交流机构的批件和核准的启事文稿。未经批准的,各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业务。

    五、招聘单位申请刊登招聘启示,需向市人才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等)一式二份
    2.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人才交流机构或人事局的审核意见
    3.“三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拟由新闻单位刊发的招聘启示(广告)文稿一式二份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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