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才招聘启事管理办法

成人发[1998]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人才招聘启事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招聘启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或信息栏目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必须经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由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核手续
    (二)在区(市)县所属新闻媒体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由各区(市)县人事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发布人才招聘启事的条件:

    (一)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有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机构核发的编制文件
    (三)外地单位来蓉招聘人才,还需要提供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同意其来蓉招聘人才的意见
    (四)外地驻蓉机构须提供我市有权机关同意在蓉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人才招聘启事须表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名称
    (二)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单位注册地址
    (五)主要经营业务范围
    (六)所需人才数量
    (七)所需人才的专业、条件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人才招聘启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不得有歧视妇女和民族歧视的内容。

    人才招聘启事不得作虚假承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不得发布未经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人才招聘启事。

    第九条 新闻媒体刊播人才招聘启事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核实人才招聘启事审批手续
    (二)刊播准确无误,不改动启事内容
    (三)标明审批机关批准文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成都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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