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部调配工作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为了更好地为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服务,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积极为国家重点国强部门和我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开发调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树立为基层,为干部、群众服务的思想,努力为干部、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办好实事。

    第五条 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夫妻关系和家庭特殊困难。在有编制、干部计划和入户指标前提下,有计划的逐步调配。促进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保证干部在各部门内部的合理比例。

    第六条 调配干部应着在本地区、本系内调整,从严控制从外地调进干部,从外地调入干部(除政策性安置干部外),必须坚持“出一进一”,“先进后进”的原则。

    第七条 为稳定我市教师队伍,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和干部到其它系统工作,如确需到其它系统工作应征得市教委的同意。

    第八条 为稳定老、少、穷地区、“三地”(新疆、青海、西藏)“三州”(阿坝、凉山、甘孜)干部队伍,不从这些地区以工作需要调动干部,原则上也不搞照顾性调动。

    第九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在干部调配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拟调干部的亲属关系,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县以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上不从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调入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在核定编制数额内调配干部,超编、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入干部。确需要调入干部,必须坚持“出二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从严控制从企业调进干部。

    第十二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优秀人才补充进机关担任中层(正、副处长)干部的,按成人发(1990)18号文件精神办。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搞先借后调。

    第十三条 工作需要调动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情况之一,办理工作需要调动:

    (一)为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而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以及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三)为充实和支援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力量和发展的需要
    (四)为补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为安置因单位调整、撤销、全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我市急需、急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因工作需要从市外调入成都市内工作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根据需求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调入。

    第十四条 照顾性工作调动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情况之一办理照顾性调动:

    (一)夫妻分居三年以上,年龄在30岁以上,家庭生活基础在成都市,或在成都一方确属工作离不开的业务骨干,以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可将在异地的一方调入。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的,应动员他们尽可能调到其配偶所在地工作。
    (二)年老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男性55岁,女性50岁以上,体弱多病,正住户口成成都市内,身边无子女照顾而家庭确有困难者(如有子女在成都市内大、中专学校就读或在市内驻军服役,均属身边有子女),可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如已婚,包括配偶)到市内工作,如子女中有未婚的,尽可能调未婚子女。
    年老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身边已有一名子女,因其病残,生活难以自理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亦可按上述原则调一名子女。
    (三)驻蓉部队的现役军官,凡年满35岁、军龄15年以上、职务副营职以上,部队批准随军,其配偶是干部的(包括未成年子女)可有计划的调来我市工作。驻蓉部队的现役军官年满50岁,身边无子女,可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调,使用分配给部队的进城指标亦可办理。

    符合成府发(1990)74号文件规定进成都市区军队干部所休养的离休干部,申请调家属、子女(属干部)的问题,仍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办理调动:

    (一)履行企业承包合同的干部,合同期未满的
    (二)干部试用期(或见习期)未满的
    (三)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期间的(包括问题虽已查明,但未作结论的)
    (四)干部所在单位党的关系不在我市的

    第十六条 夫妻在同一地区工作的,一般不宜跨地区调动,确因工作或家庭困难需要跨地区调动的,应保证夫妻同调,不要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第十七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动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全民所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税务、银行、邮电、气象等系统,中央部属、省属驻蓉单位,从成都市以外地区调入干部,均应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第十九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范围内的干部调动,除企业、事业单位补充进机关实行考试、干部从企业到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外,干部从事业单位到市属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到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一律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干部调动。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从外地区调入或调出干部或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之间干部调动,均由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人事局办理,每年年终应将调动干部的情况报市人事局备案。

    市属以上驻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和各县的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干部和这些单位调干部到市内工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均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干部或省属单位的干部调入我市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应由我市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照顾军困调子女)的干部调动。凡驻锦江、青羊、武侯、金牛、成华五区范围内的部队,军事机关、军事院校、军队医院干部的配偶(照顾军困的子女)是地方干部,经部队批准需随军(照顾军困)到我市分配工作的,由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直接与市人事局联系办理。

    进成都市区军队干休所休养的离休干部需要调配偶或子女的,由部队承办单位持有关材料与市人事局联系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调动,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教师、干部调入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范围内工作,须经市教委同意;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和各县小学教师,干部调入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区内范围内工作,须经区(市)、县教委、人事局同意,然后再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一)工作需要调动的办理程序

    1.需人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同意,在有进城指标的前提下,报材料由市人事局审批。
    2.所需材料。
    (1)呈报单位工作需要调入人员的书面报告
    (2)如实填报《工作需要调动人员登记表》
    (3)拟调干部的考核情况报告
    (4)对方县及相当于县一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函
    (5)拟调干部体检表
    (6)拟调干部档案
    3.材料齐备,经审批后,由市人事局发出干部调动通知。

    (二)照顾性调动的办理程序。

    1.被照顾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要求照顾的理由,由被照顾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按照顾性调动的政策规定负责进行审查。
    2.所在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同意给进城指标并落实接收单位后,报材料由市人事局审批。
    3.所需材料
    (1)呈报单位照顾性调入员的书面报告
    (2)如实填报《照顾性调动登记表》
    (3)被照顾人的户籍证明
    (4)拟调干部的档案、鉴定、体检表
    (5)对方县或相当于县一级以上人事(干部)部门同意调出的函
    (6)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同意安排工作的函
    (7)特殊困难视其情况补充材料
    4.材料齐备,经审批后,由市人事局发出干部调动通知

    第二十五条 调出单位应如实地提供和出据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应严格把关,认真对拟调干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出单位应自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即时办理被调配干部的手续,并根据调入单位的要求,按时间到调入单位报到。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讲党性、顾大局,增强组织观念,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办法,对上级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所下在的调配任务,应按时完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按国家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干部调配工作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调配纪律,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干部应服从国家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需按规定时间办理调动手续,不服从调动的或不按期报到的或虽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干部档案的转递应按干部档案转递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干部调配工作可按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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