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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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事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特制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四条 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树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夯合作行业的良好信誉。第五条 企业须按照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不得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 第六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时,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业主资信等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 企业不得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为名进行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移民、色情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时,须接受承包商会的协调,遵守承包商会的协调规定,自觉维护全行业的经营秩序。 第九条 企业对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如有异议,自协调通知书送达10日内,可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除非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执行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企业不得抵制协调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活动中应全面贯彻IS09000系列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全行业的信誉。 第十一条 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质量。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业务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承包商会举办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取得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合同,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须负责及时交涉、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向外派人员乱收费,加重外派人员的负担。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1、接受其它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以及只收取“牌子费”,不参与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和外派劳务人员选派及相关管理,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将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 3、与国(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组织合作; 4、以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合作伙伴及外派劳务人员; 5、其它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须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1、假冒或擅自使用其它企业的名称、资质或业绩,向国(境)外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 2、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泄露、提供其它企业经营状况为手段损害其它企业的信誉; 3、以低于工程、劳务成本价或以降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的做法对外报价,排挤其它企业; 4、弄虚作假,以阴阳合同、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承包商会及有关部门; 5、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七条 企业须按要求及时、如实向承包商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承包商会对严格遵守本规范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子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第三章由承包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其中第十九条第4款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