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成都人才市场(以下称人才市场)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交流环境的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行为规范内容
第一条 人才招聘应遵守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人才市场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人才招聘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应聘人员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应聘人员本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成都人才网人才库简历仅为本单位招聘员工用,不得恶意查询简历,并不得将简历用于任何除自身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或泄露、倒卖给第三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及时向投递简历或登记的应聘人员反馈是否录用情况。
第八条 根据所租用展位规格,日常招聘会提供两人服务,洽谈间提供四人服务,其他类型招聘服务按人才市场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持指定工作牌进行招聘,自觉规范招聘行为,不得影响其他用人单位招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聘会现场指定位置张贴招聘海报、摆放展架、发放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其预定的展位参加招聘会,不得占用其它展位,严禁转让、转租人才市场为其提供的展位。
第十二条 招聘会现场是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招聘会现场与其它人员争吵、打架斗殴。
第二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人才市场将停止用人单位招聘业务,并不退还已缴纳费用。
第十四条 违反第八、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人才市场劝其多余招聘人员离场,规范招聘行为;对于不听劝告者,人才市场有权采取强制离场措施;视情节严重,暂停参加现场招聘会半年至一年。
第十五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人才市场劝其改正,对于不听劝告者,人才市场有权禁止其携带相关宣传器具等入场,直至强制其离场;视情节严重,暂停参加现场招聘会三个月至半年。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占用其它展位的,须回到原展位;对于转租、转让展位的情况,人才市场有权采取强制离场措施,并禁止参加现场招聘会半年至一年。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会现场与他人争吵,人才市场将进行劝告,对于不听劝告者,人才市场有权采取强制离场措施;与他人打架斗殴,人才市场将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暂停参加现场招聘会半年至一年。
第十八条 暂停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再次参会,需填写“用人单位招聘行为规范承诺书”并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被无限期停止招聘业务的用人单位,若想再次参会须经人才市场同意方可办理招聘业务。
第三章 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招聘过程中若出现求职者投诉,人才市场暂停用人单位所有招聘业务。
(一)出现现场、市长信箱投诉,被投诉用人单位需向人才市场提供情况说明及承诺书,视处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办理招聘业务。
(二)出现网络发贴投诉,被投诉用人单位需在网上回贴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向人才市场提供情况说明及承诺书,视处理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办理招聘业务。
(三)被投诉用人单位若不提供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不回贴发表声明,澄清事实,人才市场将无限期停止用人单位所有招聘业务。